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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所带阁楼竟要被收回开发商另“卖”阁楼引发官司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3-21 08:36   

 

  李先生在瓦房店买了一套顶层带阁楼的住宅,为了这套阁楼李先生竟然当上被告,开发商说这处阁楼并不包括在李先生购房的面积内。对簿公堂时,法庭认定争议的阁楼归李先生所有。

  2006年10月,李先生看中了大连汽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汽贸房屋公司)在瓦房店开发的“德华新天地”小区的一处90多平方米的房屋,这处房屋位于住宅楼的顶层6楼,带有一处可派大用场的阁楼。双方签约,李先生支付了总房款18万余元得到了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5月房屋交付使用。为了安全起见,李先生在5楼、6楼之间的楼梯处安装了铁栏杆。数年后,开发商告诉李先生这处阁楼不是他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2011年6月,开发商与杨某签订了“阁楼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将李先生家这处阁楼作为7层房屋转让给杨某,开发商承诺这处阁楼的使用权至2076年4月,杨某没有实地看房就支付了转让费7万元。当杨某来到这处阁楼时,发现李先生家的楼梯安装有铁栏杆,这处阁楼由李先生实际使用。杨某拿着这张转让协议把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李先生腾退。

  庭审后法院认为,这处阁楼开发商与李先生以前就存在着所有权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杨某不能仅凭一纸协议证明自己取得了阁楼的使用权,杨某无权要求李先生腾退房屋。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杨某找到开发商交涉此事,因此引发了开发商状告李某的官司。

  在法庭上,开发商说“德华新天地”的住宅楼有部分楼的6层上面建有独立使用的阁楼储藏室即7层,可从单元楼梯直接到达阁楼,原告公司对外转让了这部分阁楼的使用权,买主在与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后付款,已获得阁楼的使用权。被告李先生购买了这处房屋,但并没有取得7层阁楼的使用权。而且被告一直违法占用阁楼,还在公共楼梯上加装了铁栏杆,致使原告无法进入位于7层的阁楼,请求法院确认该阁楼的所有权为原告所有;判决被告立即将该阁楼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判决被告拆除案涉的铁栏杆门,排除妨碍。

  对于开发商的说法,被告李先生当即反驳:当初我买的是期房,开发商售楼处沙盘和售楼示意图显示阁楼是我买的房屋内的,售楼人员承诺买顶楼赠送阁楼,开发商交钥匙将阁楼的钥匙一块交给了我。待我看房时发现阁楼由内置变成外置,当初我看图纸时政府批准的规划是内置阁楼,阁楼与6楼为一体不可分割,因此我才买了6楼。我购买的这处房屋包括阁楼,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查明,涉案的设计图纸显示该阁楼为内置阁楼,在第6层住宅房屋室内有楼梯标图,该楼于2007年7月经瓦房店市规划局验收合格。但是,设计单位又下发了“设计变更联系单”,将部分楼房的阁楼单元楼梯均升至阁楼层。

  原告的房屋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的预售范围为住宅和车库,并没有记载可单独转让储藏室。原告的销售沙盘模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被告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都记载该楼房总层数为6层,可以证明原告仅取得对案涉的187幢楼房一至六层的合法建设设计规划许可,该6层以上阁楼是内置于6层住宅内的。原告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对楼房设计进行了变更将阁楼的楼梯改到了室外,即阁楼独立成为储藏室,该变更以原告公司文件形式向政府行政部门请求,但未得到批准。原告也没有关于阁楼的相关销售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因此,在该阁楼取得行政审批前,原告申请自己对阁楼享有所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3月,瓦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9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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