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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理解与适用》- 法律角度解读《火通规》《民通规》楼梯平台净高争议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2-21 19:00   

 

  原标题:《规范理解与适用》- 法律角度解读《火通规》《民通规》楼梯平台净高争议

  前有公众号文章极力佐证“消防通道”包括“楼梯间”,后有《通火规》宣贯要求楼梯间平台净高按2.10m设置,二者均为仅从消防角度去力证“消防通道”包括“楼梯间”,未真正综合设计所需考虑的多个因素。

  包括设计层面因素:平面与层高,开间与进深,规范层面因素:规范条文之间冲突、通用规定与专项规定,如何协调效力相同规范之间条文冲突等多个角度来解读。

  (3)出口:采用分隔构件或设施与建(构)筑物其它区域隔开的疏散通道的一部分,它提供一条通向出口场地的疏散通道。

  2.我国消防规范中所指的疏散通道,在美国NFPA防火规范中对应的是“出口通道”,其出口与我国的安全出口相对应。

  对于疏散通道而言,高度仅是影响疏散的一个因素,其宽度、数目、布局和疏散距离是重要的特征和组成部分。通道内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因素也直接影响着疏散通道的使用效果。

  (1)广义上理解:消防通道是指”建(构)筑物中任意一点通向马路的,畅通无阻的通道“,包括部分户内通道,部分室外疏散通道,当然包括疏散楼梯间。

  (2)狭义上区别:疏散楼梯与建筑平面中疏散走道还是有所区别,按《防火规》术语定义,楼梯间疏散门已经是安全出口,楼梯间本身已经是相对安全区区域。

  失恋,请客吃饭,都是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民法典》就不会管。

  所以,依据“消防通道”包括“疏散楼梯间”,就肯定楼梯间平台一定要满足2.10米高度,理由不足,何况,《民通规》对楼梯间平台净高有明确规定。

  正常情况下,设计一般会尽量避免出现过低的空间,但楼梯间平台净高2.0米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情形,主要原因在于:

  公共建筑设计中,5.0m层高是一个常见的数据,而5.0m层高做双跑楼梯显得楼梯间进深过长,受限于柱距进深与开间尺寸影响,受限于柱距开间与进深,同时为了节约空间,可能做成四跑楼梯。

  如果建筑层高为5.0m,双跑楼梯中间平台高度为2.50m,同时楼梯间荷载较大,梯梁高度加上板厚一般为500,此时对楼梯间平台梁下净高为2.0m是合理的。如果一定要求改为2.1m,势必加大层高来解决这个问题。

  (1)规范与规范之间条文,并非一定是对立关系,也可能是包容关系,规范中就是概括规定与专项规定,理解规范的时候,不应简单认定非此即彼,非黑即白。

  (1)《火通规》对于消防疏散通道净高要求,可以看作为一个概括的,通用的规定。任何法律,法规在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通用规定时,不排除其他法律,法规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更为细致专项规定

  (2)《民通规》 对于疏散楼梯间梯段净高要求2.20米,平台净高要求2.00米,应视为对《火通规》疏散通道净高要求更为专项的规定。

  1.完全相同的文字,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意思不同是常见的情形,即相同的文字,可能在不同语境下,作出完全不同的理解,包括幅度上的不同,种类上的不同。

  例:《民法典》中“近亲属”、《刑法》中的“近亲属”,两者所指向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宣贯老师提到:《民通规》5.3.7条文所规定的楼梯,与《火通规》消防疏散楼梯不是同一样的楼梯,理解过程同样存在如下问题:

  (1).根据常识,有没有不用于消防疏散的楼梯,如果有,这种情况是否常见,根据笔者二十年设计经验,不用于消防疏散楼梯的楼梯确实有,但极为罕见。

  问题一:如老师所言,国家花费这么大人力,物力,财力编制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仅针对检修及内部专用服务楼梯???

  问题二:如老师所言,《火通规》消防疏散楼梯踏步 高X宽 是否需遵循《民有建筑统一标准》第6.8.10条文关于楼梯踏步 高X宽 要求。是否可以随意设置高X宽??

  《民通规》第5.3.7条文即出自于原《统一标准》6.8.6条文,两者条文所指向必然是同一对象。

  问题三:如宣贯老师所言,在设计《火通规》所指向消防疏散楼梯时,梯段净高为2.1米,是否确定为不违反《民通规》5.3.7条文所规定的楼梯梯段净高2.20米强条规定。

  以上三个问题,证明如果《火通规》、《民通规》分别所指向楼梯不同,无法在逻辑上自洽。

  1.《火通规》《民通规》发布主体均为住建部,发布时间极为相近,可以确定,两本规范的法律效力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一本规范效力高于另一本效力的问题。

  2.《火通规》对于“疏散通道”包括“疏散楼梯”仅为学理上的解释,或是参照其他非技术法规类文件理解。

  3.《民通规》对于“疏散楼梯间”具有专门的章节与细致的技术条文规定,内容具体,数据明确。

  4.在《火通规》《民通规》法律效力一致的前提下,如果《火通规》明确排除《民通规》的适用,不能仅依靠学理上的推论作为依据,理应在《火通规》第 7章节 关于楼梯间的规定(7.1.4)条文中,明确规定:

  同时修订《民通规》中第5章节关于楼梯间条文相关适用范围,惟有如此,方能在法律效力,技术观点取得一致,才能避免引发争议。

  1.《火通规》对于消防疏散通道的定义,广义理解肯定包括疏散楼梯间。但应作出更为细致准确的分类,楼梯间安全性高于一般室内疏散走道 。

  2.《火通规》对于消防疏散通道净高要求,可以看作为一个概括的,通用的规定。任何法律,法规在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通用规定时,不排除其他法律,法规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更为细致专项规定。

  3.《民通规》 对于疏散楼梯间梯段净高要求2.20米,平台净高要求2.00米,应作为对《火通规》疏散通道净高要求更为专项的规定。根据一般法律适用原则,两者并不冲突,设计过程中优先适用专项规定。

  4.在《火通规》《民通规》法律效力一致的前提下,如果《火通规》需要明确排除《民通规》的适用,仅依靠消防学理上的推论作为依据。效力明显不足。理应作出明确文字规定,需要在第七章关于楼梯间规定中修改正文予以明确。《火通规》正文正式修改楼梯间平台净高为2.1m。

  5.同时修订《民通规》中第5章节关于楼梯间条文相关适用范围,或将对应楼梯间不台净高调整为2.10m,惟有如此,方能在法律效力,技术观点取得一致,才能避免引发争议。方可据此认定违反强条。

  6.惟有作出上述理解时,不会出现逻辑错误或矛盾,同时兼顾两本规范效力问题。

  本篇文章,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理论法》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开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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