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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横大爷砸楼梯楼上业主苦不堪言大爷扬言:给50万就能走楼梯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2-15 21:30   

 

  河北石家庄,大爷大妈认为一二楼的楼梯是私人财产,私自将楼梯砸毁。5年来,楼上业主都是靠着自制的铁梯子上楼。大爷扬言道:要想走楼梯,先交五十万过路费。

  通过视频可以看到,一扇门是进入该居民楼的唯一入口,如今已经被大爷封住了,现在想要进入楼道,只能通过一楼商铺的这道门进入。

  你是不是在想,只是一道门而已,拆了不就行了吗?那你就太天真了。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二楼到三楼的楼梯已经整个被砸掉了,扶手也被拆了下来,一眼望去,只剩下几根裸露的钢筋连接着楼梯,住户根本没有办法从这里上去。

  从业主口中得知,一楼和二楼的业主王大爷跟开发商有矛盾,但是他们又拿开发商没办法,所以把楼梯给砸了,想要楼上的住户帮着他们一起找开发商谈判,如此蛮横不讲理的做法还真是闻所未闻。

  而楼上住户的回家方式也是让人大开眼界,他们是通过二号楼进入三号楼,然后翻窗进入楼台,在这个楼台上发现了一个自制的梯子,这个梯子就是楼上业主的回家之路。

  业主们满腹委屈,家里的老人和小孩要以这样的方式才能回家,自己看到就心酸,暂时又没有办法,这是他们唯一的回家之路。

  记者在了解完大致情况后,拨打电话给一二楼的大爷大妈,当记者问及是谁砸掉的楼梯时,大妈反驳道:在问是谁的砸的之前,应该问是谁的楼梯。

  记者一脸狐疑,问道:难道是你的楼梯。大妈理直气壮的说:当然是我的,我能去砸别人家的楼梯吗?

  这就让人不免有些好奇了,小区楼梯不应该是公共区域吗?怎么就成了一楼二楼业主的私人领地?

  据这栋楼的其他业主所说,这栋楼的楼梯之前已经被砸掉过两次了,他们也进行过诉讼,法院判决明确写明了楼道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公共区域,可大爷依旧如此,根本没有想要把楼梯让出来的意思。

  方,随后她拿出一份房屋置换协议,里面的大概内容就是开发商在大爷大妈的土地上把房子建成后,会补偿给大爷大妈南北宽6.55米的房屋面积。而老两口觉得既然把一二楼全部交给了自己,那么里面自然也包括了楼梯。

  眼见跟两位老人讲不通道理,记者只能联系物业公司,物业表示这个情况他们也很无辜,为了这个事情,他们调解了很多次,当初说好了楼上十户业主凑20万给大爷大妈作为补偿,当业主们把钱凑好了,大爷大妈又坐地起价改口要50万,而这个楼梯的所有权还是要归他们所有,就算给了50万,也只是他们夫妻两人租给楼上业主路过的。

  记者只能联系到开发商,希望能够找到解决办法,而开发商知道事情棘手,直接就踢皮球,表示:房子早已交房,楼梯不是他们砸的,这是业主之间的纠纷,与他们无关。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而大爷拒不按照法院判决执行还原恢复楼梯的行为,则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因具备执行判决、裁定能力而拒绝执行的行为,拒不执行,是指不履行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但是,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不属于判决、裁定。

  具体到本案,法院已经明确指出该楼梯属于公共设施,并且做出要求大爷恢复原貌的判决,大爷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因此涉嫌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具体到本案,小区楼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大爷大妈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公共设施随意破坏,这种行为已经侵犯到了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因此涉嫌本罪。

  大爷大妈砸楼梯的行为已经侵犯到了楼上业主正常通行的权利,因通行不便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因爬楼梯造成摔伤的医药费用、因无法正常通行造成的房屋无法出租等,均可向大爷大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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