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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安区一小区业主起诉拆迁通告违法胜诉后拆迁仍在推进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1-13 13:52   

 

  近日,西安市樱花博文苑小区的多名业主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小区业主起诉拆迁通告违法,胜诉后执行单位仍在推进拆迁工作。

  12月13日,业主刘先生表示,2022年4月,长安区郭杜街道办通告称樱花博文苑小区将随郭北村棚改项目拆迁。考虑到该小区属于国有土地商品房,与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不同,且公示拆迁范围不明确,该小区开发商起诉了长安区政府。2023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通告。11月,街道办再次张贴拆迁通告,遭到业主抵制。

  12月15日,长安区城棚改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二审上诉期间,该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拆迁工作还在推进。

  涉案的樱花博文苑小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辖区的郭南村,业主出示的该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办理于2006年,土地使用权人为开发商陕西海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国有土地商品房和集体土地征收性质不同,安置赔偿也不同,我们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业主刘先生表示。

  2019年7月,小区居民听说郭北村要拆迁的消息后,在人民网的“领导留言板”网站咨询樱花博文苑小区是否在拆迁范围之内,如果小区拆迁如何安置小区拆迁户,及补偿标准?2019年7月23日长安区城棚改中心回复:“经区城棚改中心核实,您所提及的樱花博文苑小区不在郭北村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内。”

  同年12月20日,长安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郭杜街道郭北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后文简称《决定》),称根据工作计划,区政府决定对郭杜街道郭北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征收范围为“东邻西部大学城及陕西师范大学、西邻西万公路、南邻郭南安置社区、北邻西长安街,具体范围以规划范围及测量成果为准。”

  当居民都以为拆迁与他们无关时,2022年4月21日,“郭北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出具的拆迁通告被张贴在小区门口,《通告》称郭北村棚改项目涉及樱花博文苑小区,部分拆迁工作将由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组织,由郭杜街道办事处实施。

  街道办工作人员告诉业主,拆迁《通告》是对区政府《决定》的延伸和继续,樱花博文苑小区在区政府划定的征收范围内。

  随后,工作人员给小区居民发放了《拆除补偿安置方案宣传册》,方案显示,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可自主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安置,前者将在郭北村安置社区交付毛坯房,并补偿每月2000元,共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后者则按照每平方米7800元费用安置补偿,原房屋装修及附属物将重置新价格予以补偿。

  郭杜街道办收集统计了樱花博文苑小区居民的拆迁意见,樱花博文苑小区共有108户,同意进行拆迁的户数多达90户,因此拆迁符合大多数居民的利益。

  业主刘先生表示,“我们不是不愿意拆迁,但是必须要合理合法拆迁。”他认为,政府通告中的征收对象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长安区城棚改中心此前又明确答复了小区不在征收范围内,那么对樱花博文苑小区拆迁的通告便无据可依,不应该由街道办随意延伸范围。“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是不同的,如果流程不合法,那就不能谈安置赔偿这一步。”

  出于对征收流程合法性的疑虑,2022年5月,开发商陕西海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起诉长安区区政府,要求撤回拆迁通告。

  2023年9月26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被诉拆迁《通告》作出分析评判,被诉《通告》实质上是对案涉房屋樱花博文苑小区房屋的征收决定。该小区系建设在国有土地上,故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诉《通告》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经审查,被告长安区政府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无证据证明其作出的案涉樱花博文苑小区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及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布过《拆除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组织相关论证和听证的相关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作出被诉《通告》时已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筹集到足额到位的征收补偿费用,并进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被诉《通告》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通告》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且《通告》虽在案涉小区进行公布,但未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的期限和方式。故被告作出被诉《通告》的主要证据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补充道,关于被告提交《郭北村棚户区房屋征收的决定》,证明案涉小区的拆除系该决定的延伸,因《郭北村棚户区房屋征收的决定》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并未明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无事实根据,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让小区居民获得安宁,11月8日,郭杜街道及郭北村房屋征补安置工作指挥部再次张贴公告,告知樱花博文苑小区“全体被拆除人”,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房屋评估、安置协议签订、腾交房屋的被拆除人,将获得1万元-2万元的现金奖励和车位优惠政策。

  多名业主告诉记者,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没有停止推进工作,除了奖励政策外,还会频繁地敲业主家的门、给业主打电话,告诉小区的租客要拆迁了,让租客离开。业主姜先生表示,“很多人都禁不住他们折腾,也想多拿一笔奖励现金,就签了协议,现在只有20多户业主还在坚持维权。”

  12月13日,记者走访涉事小区,发现居民楼许多房屋门窗已经被拆除,楼梯间的玻璃是破碎状态。小区内有废弃家具、建材、砖石堆积在楼下。多名业主展示自己拍摄的视频,表示近两个月,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多次来小区拆除签约业主房屋的门窗,损害了部分小区公共绿化,还和居住的业主频繁产生争吵、冲突。

  “我们不让施工队进来,他们就开小区大门的门锁,还要砸墙。人还在这住着呢,拆出来的东西就直接从楼上扔下去,总担心砸到人或者空调外机。”一小区居民表示,虽然有部分业主交了房,但还有人没有搬完家,施工队拆了楼道的窗户、楼梯扶手等公共设施,给其他人带来许多不便。

  负责拆迁的李姓工作人员告诉业主,虽然法院判决撤销拆迁通告,但是区政府上诉了,上诉期间原判决不生效,他们可以继续拆。

  12月18日,业主姜先生告诉记者,三天前小区收到一则长安区水政监察大队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称该小区住户“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三日内到大队接受处理。“开发商去水务局问了,说是被投诉了,但是不会停我们的水。”他表示,早在前几年就有居民担心井下水的水质不达标,小区业主自己找水务相关部门检查过水质,没有问题才一直用下来。“小区快20年一直用井下水,突然收到整改通知说要整改,不知道以后会不会还有什么问题。”

  12月15日,封面新闻记者以樱花博文苑小区业主家属的身份咨询相关部门,长安区城棚改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樱花博文苑小区属于郭北村棚改区拆迁项目的一部分。“这个小区水没有、气没有、排水、排污都没有,根据以后的规划,路基要回填,如果不拆迁,周围的路要比小区高一米。”周边的郭杜医院、郭杜小学今后都将面临拆迁,小区只是其中一个小项目。

  该工作人员表示,《通告》被法院撤销,是由于一审阶段法务不够重视这一案件,导致败诉,目前已经提出上诉,上诉期间街道办的通告仍然生效。对于缺少合法性的质疑,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是区政府授权成立拆迁指挥部,没在范围内,没经过区政府同意,我们哪能拆迁呢?”

  记者提出缺少长安区政府对于国有土地商品房征地拆迁的决定,另一名樱花博文苑拆迁办工作人员表示,的确没有政府官网公示文件,但是有长安区政府的会议纪要,涉及樱花博文苑的拆迁补偿方案是在会议上讨论过的。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刘云芳律师认为,首先,郭北村项目拆迁范围以区政府的征收公告为准,城棚改中心、街道办等执行单位,只能执行拆迁公告所涉及的范围,并不能对拆迁的范围进行扩大,更不能将拆迁的范围延伸至国有土地小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补偿主要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房屋的价值补偿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

  刘云芳表示,在本案中,若征收对象、主体、范围发生改变,在重新明确后,需要政府部门再次向被拆迁群众发布公告,公示征收决定,以便征求民众对征收决定的意见,方便更好地开展征收工作。

  对于拆迁工作人员的做法,刘云芳表示,判决处于上诉期时,确实存在着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需要等到二审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但对于拆迁安置单位而言,在法院已经一审判决撤销拆迁公告的情况下,最好还是等到二审判决之后再进行拆迁工作,这样,也便于日后的拆迁工作开展,否则,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难免会出现拆迁公告虽然被撤销,但房屋已经被拆迁的尴尬场景。

  “对于已经签约拆迁的业主,执行单位是可以对其房屋进行拆除或者对房屋门窗等进行拆卸,但对于尚未签约的业主而言,还是需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公用的楼梯、楼梯扶手等,不能强行拆除,毕竟,这属于公用设施,不属于某一位业主所有,必须是所有业主同意签约拆除或者按照法定程序拆除时才可以拆除公共设施,否则,就会影响到未签约业主的正常生活。而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对于执行单位拆除公用楼梯和扶手,也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原标题《西安一小区随集体土地拆迁 法院判决撤销行政通告 拆迁单位称“上诉期间仍可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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