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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武律师专利诉讼若干问之32:惯常设计对外观侵权判断的影响?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1-02 00:08   

 

  原文标题:专利诉讼若干问之32:何为惯常设计?惯常设计对外观专利侵权判断的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2节: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称为惯常设计。例如,提到包装盒就能想到其有长方体、正方体形状的设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88条第3款:惯常设计,是指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在外观设计产品领域,各个相互独立的产品制造商均采用的设计特征一般属于惯常设计。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不具有显著影响,但惯常设计的组合能够带来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923号民事裁定书:帛琦公司、妈咪宝公司还主张根据其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弧形的遮阳棚和前轮直径小于后轮直径的设计特征是惯常设计,且蛋形的座椅属于现有设计。但惯常设计是指一般消费者熟知的,只要提到就能够想到的设计,仅凭帛琦公司、妈咪宝公司提交的5份专利文献不足以认定弧形遮阳棚和前轮直径小于后轮直径的设计特征是惯常设计。而帛琦公司、妈咪宝公司提交的美国专利文献是针对座椅而非婴儿推车的外观设计,不能由此否定该设计特征对推车产品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30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综合考虑上述相同点和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进行判断。关于相同点,二审法院认定对于护栏花类产品而言,整体由中间圆环形花样与上下立柱轴组成属于惯常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在上述方面的相同点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吴华申请再审主张二审法院上述认定存在错误。对此,好运来公司提交了《铁艺设计图集》、《楼梯扶手》和《铁艺》三份公开出版物,用以证明上述设计属于惯常设计,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三份出版物的出版时间均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而且,从三份出版物公开的护栏花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状况看,均有中间圆环形花样与上下立柱轴组成的相关设计,虽然圆环内花样有所不同,但是这种具体形状的设计可以认定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二审法院上述认定并无不当。因为上述设计属于惯常设计,所以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的是中间圆环内的图案、圆环与立柱的接头以及柱头形状的具体设计。如上所述,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相比,其中部圆环内的装饰图案、立柱柱头以及与圆环的接头形状与涉案外观设计均存在不同,这些具体设计上的差别,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吴华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伸缩共鸣腔结构属于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同时又是功能性的,而且证据3-6涉及的音箱都具有伸缩共鸣腔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其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的主张,合议组认为,对于音箱类产品,其共鸣腔的设置是完成其用途的必要部件,但是并不是说该部件在形状上和在音箱类产品的设置位置上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完成其功能的前提下该共鸣腔的形状和设置位置具有诸多变化,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6的音箱显示的共鸣腔的形状和位置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本案专利的伸缩共鸣腔的形式并不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也不是由音箱类产品的功能限定的唯一特定形状,由于其占据了该产品的显著位置,因此第二个区别点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249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均为工矿灯,属于同类产品。将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进行比对,两者存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灯罩中下部整体呈圆形碟状,而后者灯罩中下部整体呈近似扁圆锥体状;此外,二者透光罩直径与灯罩敞口直径的比例区别较大,前者约为1:3,后者约为1:2。前述区别点位于产品使用时容易被消费者直接观察到的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而两者在带螺纹接头的灯头、紧固件的形状等方面的相同点均属于惯常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被诉侵权设计并未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惯常设计,是指为一般消费者熟知的,只要提到某类产品就能够想到的设计特征。一般来说,当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某些相同部分为惯常设计时,该相同部分的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实质性影响。惯常设计的认定,尤其是如何通过举证证明某些设计特征是惯常设计,这个是我们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关注的问题。

  一句话总结,惯常设计是指为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某类产品就能够想到的设计特征。一般来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惯常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特别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仅供学术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有疑问或更多专利诉讼问题,敬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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