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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销毁产成品怎样做会计分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12-28 05:50   

 

  对于产成品的报废销毁,首先要区分导致报废销毁的原因,因为原因直接影响着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以及损失该计入的会计科目。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原因导致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何谓非正常损失?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对于产成品的报废销毁原因需要区分清楚,以便正确做出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的转出。

  1.管理原因:包括管理不善造成的报废销毁,也包括管理妥善但是依然发生了报废销毁,比如管理妥善但是产品过期的销毁。

  当然,实务中还存在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报废销毁的,比如夏天突发暴雨与山洪、泥石流等造成的存货报废销毁的。

  对于因管理原因造成的报废销毁,其损失应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因违法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报废销毁,其损失因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其转出的税额,也是同样的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如果企业购买有相关的财产保险,存货报废销毁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在计算损失时应扣除保险赔款。同样,如果导致报废销毁有责任人赔偿的,也需要扣除赔款金额。如果产成品报废销毁的残料可以作为原材料使用的,也需要扣除残料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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