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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赔200万!安丘有电动车的注意!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11-28 23:13   

 

  2021年10月28日午夜,浙江省安吉县城某小区15幢2单元一层楼梯间发生火灾,

  火灾发生时,住在该单元高层的一家4人在逃生过程中,因高温和浓烟导致摔倒受伤,有的还从楼梯高处滚落受伤。当晚,4名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后经鉴定,其中3人构成不同程度伤残。

  据该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勘查结果,涉案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住在该小区的徐某、陈某,使用物业公司管理的插线板给电动车充电,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两车,随后又引燃周边胡某使用旁边弱电箱插电板充电的电动车,三辆电动车着火,从而引发火灾。

  楼道间监控视频显示,火灾发生前,朱某将陈某的电动车推至楼梯间内充电;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路过现场,未对住户私自在楼道间充电的行为予以制止。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至今年9月,4名受伤受损人员先后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5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人身损害和家庭财产损失两方面的赔偿。安吉县人民法院均立案并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安吉县人民法院认为,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陈某、徐某、胡某的电动车停在楼梯间,私自在为共用设施提供电源的插线板上充电,易造成电路超负荷,出现插线板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故3人的不当行为使该区域形成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其中陈某、徐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胡某的电动车同时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被引燃后起到了助燃的作用,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安吉县人民法院同时认为,住宅区的物业公司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涉案单元的用户将电动车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及私接弱电箱内电源充电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理应采取相应措施清理该楼梯间内的电动车,其未及时清理,因此未尽到消防安全防范义务。以及对其管理的弱电箱未上锁防止他人使用内部插线板,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及业主受伤存在过错。

  此次火灾事故既造成了一定的家庭财产损失,又造成居民受伤。其中造成伤势最重的是章某,其伤势经鉴定,因烧伤构成人体损伤八级;开颅术后构成人体损伤十级;精神伤残九级。

  此外,季某的右跟骨重度开放粉碎性骨折、左侧第七肋骨骨折、右膝前皮肤剥脱伤伴髌腱开放断裂,经鉴定,构成伤残九级。

  基于火灾事故原因、相关被告存在的过错,以及火灾事故造成居民人身损害、家庭财产损失的事实,经该县人民法院判决,5名被告赔偿4名原告的人身损害、家庭财产损失共200余万元。安吉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认定徐某承担30%的责任,陈某与朱某共同承担30%的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胡某承担10%的责任。

  尽管部分被告认为承担的责任较大,赔偿的金额过高,对前两起民事诉讼案判决提起上诉,但均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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