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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兄弟俩共有的房子里楼梯到底是谁的?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11-27 00:12   

 

  ,哥哥要求收回常熟市某镇房屋里的楼梯,并要求弟弟停止占用其所有的东面二上二下房屋,立即腾空,结清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并赔偿逾期搬离造成的损失计

  王大平和王小平是亲兄弟,位于常熟市某镇三上三下房屋是由双方父亲王华于1983年申请建造,1999年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王华,使用权面积为405㎡。2000年1月,该房屋名下登记了2本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其中1本所有权人为王大平,建筑面积133.50㎡,1本所有权人为王小平,建筑面积为100.6㎡。

  审理中,承办法官对涉案房屋现场进行了查看,目前该房屋东面二上二下无人居住,亦未存放任何物品,房屋的楼梯位于中间底楼一间的靠北面一侧,与底楼中间隔墙而建,系该幢房屋上下楼的唯一通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常熟市某镇三上三下房屋系由原、被告双方父亲出面申请建造,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虽然房屋所有权证对该房屋明确了原、被告名下各自的房屋产权份额,但作为整幢房屋上下楼唯一通道的楼梯部分,属于公共区域,应属原、被告共同共有,双方对该楼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故原告要求收回楼梯的诉请,既不符合法理,亦不符合情理,对此不予支持。

  目前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屋东面二上二下无人居住,未堆放任何物品,并非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造成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腾空房屋、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王大平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房屋产权份额属王大平、王小平按份共有,双方形成相邻关系。楼梯部分虽然登记在哥哥王大华的产证面积内,但该通道是整幢房屋上下楼的必经通道,且系历史形成,弟弟王小平也享有通行权,普通的相邻关系都应当为此提供便利,更何况双方系亲兄弟,更应团结互助,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双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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