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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楼梯口的物品丢失后向物业索赔能获法院支持吗?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9-12 04:51   

 

  2022年8月10日,黄某计划将家中的茶台搬到位于某小区5楼的租房处。因茶台尺寸过大无法进入电梯,遂将其放在1楼的楼梯口墙边。

  谁知一放就是两个月,期间小区物业张贴通知,要求业主限期自行清理堆放在楼道的杂物。

  黄某对此并未理睬,直至2022年10月中旬,黄某偶然间发现,之前放置在楼梯口的茶台不见了。

  多番找寻无果后,黄某想到物业关于清理杂物的通知,遂认定系物业搬走了茶台,要求物业偿还茶台或赔偿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通道、楼梯拐角安全出口处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作为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安全和畅通,禁止堆放物品。行为人不得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前张贴通知及提示,要求限期自行清理堆放在公共走道及楼梯的杂物,逾期不清理的视为无主财物进行集中清理。其行为应属于正当履职范围,未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将茶台放置在公共楼道内近两个月,应当预见到可能丢失的风险,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茶台系物业公司搬走或清理,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黄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返还物品,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黄某诉请。双方服判息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烟语君语:就凭一个清理通知,物业公司就有权认定无主物?物业公司就有权处分业主的财产?

  2018年11月,湖城某小区业主李某,也就是一审当中的原告,因违章搭建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建拆除后,行政执法人员将拆下来的八块玻璃放置在李某所处楼层的公共通道内,由李某自行处理。

  2019年1月,小区物业在巡查中发现堆积在楼道内的玻璃,基于消防安全考虑,电话通知李某在一周内将楼道内的玻璃清除,否则物业将代为清理。当月21日,因李某迟迟未清理,物业公司将其家门口的八块玻璃当作建筑垃圾清理了。

  物业方辩称,《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也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所以物业认为自己不存在过失。

  一审时,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李某未放弃八块玻璃的处分权或者授权给物业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八块玻璃当做建筑垃圾清理,属于无权处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对自己所有的八块玻璃,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对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存在过错。综上,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八块被拆卸玻璃的折旧情况,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500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转自:南太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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