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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0821)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9-01 21:56   

 

  人死亡。经组织全面调查,武汉思力特种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作为制定顶推及落梁方案、提供顶推设备、现场指导顶推施工及落梁就位等工作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步履机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监测不到位,对顶推作业过程中步履机工作异常等安全隐患问题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并处置,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17项档次B

  武汉思力特种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4?20”高坠一般事故责任案

  2023年4月20日13时40分许,晋江市东部快速通道一期工程A1标段钢箱梁顶推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组织全面调查,郑*卿作为武汉思力特种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致使作业现场步履机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监测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3项档次A

  处人民币伍万肆仟捌佰贰拾壹元伍角捌分(备注:原应为¥54821.576,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进行四舍五入为¥54821.58)罚款

  2023年4月20日13时40分许,晋江市东部快速通道一期工程A1标段钢箱梁顶推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为负责晋江市东部快速通道一期工程A1标段钢结构的制造、存放、运输、架设安装等作业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未依规组织制定钢箱梁顶推作业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组织落实不到位,致使12#步履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得到排查、处置,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17项档次B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晋江市大生化纤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以来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按规定实施。经查实,2023年7月11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资料由于被第三方安全生产顾问公司人员带走而无法提供。2023年7月13日该公司提供了年度员工安全培训计划表和2023年6月17日组织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学习的相关记录。黄*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虽2023年有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但仅在2023年6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据此认定,黄*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虽有制定2023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但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存在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2项级别1档次A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晋江意福鞋材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存PU胶、PU、PVC处理剂等危险化学品,其上游供应商为晋江杰隆鞋材有限公司。2023年7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摸排,在该公司位于晋江市池店镇新店村霞浯西区83-6号的办公场所和仓库进行现场核查,在仓库内发现EVA处理剂24桶(15KG/桶)、PU胶90桶(15KG/桶)、尼龙处理剂20桶(14KG/桶)、TPR处理剂2桶(15KG/桶)、PU、PVC处理剂47桶(14KG/桶)、雾胶27桶(16KG/桶),共计210桶、橡胶处理剂1箱(12KG/箱)。鉴于该公司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有关手续,涉嫌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晋应急现决〔2023〕危化0718号),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晋应急查扣〔2023〕危化0718号),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要求该公司有关人员前往我局进一步配合调查工作。2023年7月18日中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意福鞋材有限公司调查取证,该公司厂长夏*杰接受我局调查询问,现场提供该公司开具的霸力树脂送货单,单号为“1802639”(其中霸力PU胶水20桶,911PVC处理剂5桶、093EVA处理剂2桶,总价7400元),并确认该公司仓库内剩余的PU胶和PU、PVC处理剂系2023年6月9日向该公司购买且未使用完的物品。2023年7月18日,我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分别前往该公司和晋江意福鞋材有限公司,对现场存放的PU胶、EVA处理剂、雾胶、PU、PVC处理剂等疑似危险化学品进行抽样鉴定。2023年7月19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测结果(证书编号:FJSH-QZ-230946、FJSH-QZ-230947、FJSH-QZ-230948、FJSH-QZ-230949、FJSH-QZ-230950),确定上述涉案物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2023年7月19日上午,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杰受公司委托前往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对该公司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查,晋江杰隆鞋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L3AH7C,法定代表人:余*文,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新店村小霞浯雁山路83-2号,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鞋材、化工产品(均不含危险化学品),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相关许可。经查,该批涉案物品存放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池店镇新店村霞浯西区83-6号旁边的仓库内,店面、仓库面积各约为50平方米,北侧为雁山路,南侧为村路,东侧为邓禄普轮胎店,西侧为车库;该幢建筑为五层框架结构,二至五楼为其他企业成品鞋仓库,有独立的楼梯。经分析,我局执法人员认定上述储存场所不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根据2023年7月19日李*杰调查询问笔录和2023年7月18日晋江意福鞋材有限公司厂长夏*杰调查询问笔录,确认2023年6月9日该公司向晋江意福鞋材有限公司销售胶水、处理剂等危险化学品合计7400元的交易属实。鉴于我局未掌握其他相关证据,故采纳李*杰相关供述,认定该公司非法销售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400元。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按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综上,该公司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储存经营PU胶、EVA处理剂、雾胶、PU、PVC处理剂等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8项级别2档次B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涉案物品EVA处理剂24桶、PU胶90桶、尼龙处理剂20桶、TPR处理剂2桶、PU、PVC处理剂47桶、雾胶27桶、橡胶处理剂1箱以总计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17820进行清退,上述价款随同罚款一并缴交入库)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7400),并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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