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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入危险区发生事故受伤 调解员化解工地赔偿纠纷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9-01 14:37   

 

  近日,苏报“96466人民调解工作室”成功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杨某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劳动过程中被吊起来的成品楼梯撞伤,但杨某违反公司规定私入危险区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在如何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迟迟未能达成和解。

  此前,杨某受聘于苏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次劳动过程中,他误入作业中吊机下方的危险区域,被坠落的成品楼梯撞伤住院。现在杨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等总计70000余元。

  建筑公司曾给员工买意外保险,但是因为杨某伤情并未达到伤残评级标准,所以保险公司只赔偿医药费部分。在杨某第一次住院时,建筑公司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报销的医药费也已经由保险公司支付给了杨某。调解员在和杨某本人沟通后,得知杨某确实收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但是因为建筑公司没有付完他的工资,所以和工资相抵扣了。杨某希望在调解时,能够将工资及此次损害事故的赔偿费用一并调解。在双方对账情况下,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医药费、工资,将余款进行抵扣后,经核算杨某应获赔偿额为60000余元。公司在核算完毕之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杨某进入了危险区域,而工地有明确安全规定,在吊机物品没有放下时,是不可以进入作业范围内的,杨某也应该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责。

  调解员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纠纷中,建筑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杨某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而杨某经过安全培训,在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作业,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也需要承担责任。

  经调解,杨某承认自己是在吊机没有放稳情况下进去作业的,愿意承担部分责任,而公司愿意在杨某承担部分责任的基础上立即付款。最终,建筑公司支付杨某劳务损害赔偿费用55000元。(记者 刘争 通讯员 钱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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