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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消防条例11月起施行 电单车放楼梯间个人最高罚千元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8-26 15:18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1月1日起施行,要求新建住宅须设电单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消防安全筑起了一道更坚固的制度“防火墙”。8月24日记者获悉,此次修订的版本有众多重要创新突破,比如增加禁止在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要求,将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由公安机关变更为应急管理部门等。

  近年来,各地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频发,成为新的民生痛点。针对这个问题,《条例》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消防安全监管。规定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以及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放置或者充电。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蓄电池,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在第九十七条设定物业服务人“未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处罚。

  不让上楼入户,电动自行车如何停放和充电呢?根据《条例》,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对既有建筑场所,要求其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设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要求区人民政府为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既有建筑场所,优先就近规划公共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另外,《条例》第九十五条增设对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形的“双罚制”处理,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条例》第九十六条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中村、旧工业区以及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区域的管理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其管理单位设置比一般单位更重的罚款处罚,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针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在加重处罚的基础上再从重处罚。

  城市高楼越来越多,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设置避难层便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烟气危害,也利于消防救援人员对被困人员进行救援。《条例》明确超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避难层,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的位置。

  对于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在《消防法》基础上提高罚款额度上限。同时针对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的特点,解决部分场所在被临时查封后破罐子破摔,坐等届满解封等情形,规定查封期限届满后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可直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根据消防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深圳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条例》构建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建设部门、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消防监管工作新格局。

  一是将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由公安机关变更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主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变更为消防救援机构。二是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抽查的主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变更为住房建设部门。三是明确公安机关可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等职责。四是允许住房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法定权限内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条例》明确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明确市、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组织或者委托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必要的延伸调查处理。

  在人才建设方面,《条例》明确市、区政府加强消防救援职业教育,建立消防救援专业人才定向培养机制,强化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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