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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首次将文物和文化遗址保护列入环资典型案例:现实版“鬼吹灯”或构成犯罪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6-27 13:32   

 

  许多盗墓题材的文学和影视作品,往往以其神秘而离奇的情节引人入胜,深受不少读者的喜爱。但如果真有人“学以致用”,深入古墓一探究竟,恐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了。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首次将文物和文化遗址保护列入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由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盗掘古文化遗址案和盗窃、盗掘古墓葬案入选其中。

  在一起案例中,黄某某、刘某某到蓟州区马伸桥镇峰山村西侧约240米于桥水库北岸的库区内,使用在网上购买的金属探测仪及铁锹等工具进行盗掘。二被告人被蓟州区文物保管所巡查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文物管理中心鉴定,根据文物标本及该区域地层堆积认定,此地点为一处分布范围较大的金元至明清时期古文化遗址,在遗址局部区域可能存在更早时期遗存堆积,具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属地派出所收缴的文物及标本与遗址的年代、文化内涵相吻合,被盗扰地点均处于遗址范围内;盗掘行为对遗址造成轻度破坏。二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蓟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妨害了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管理秩序,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等从轻情节,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行为未对古文化遗址造成严重破坏等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案系盗掘古文化遗址引发的刑事案件。古文化遗址是古代人类的建筑废墟以及在对自然环境改造利用后遗留下来的痕迹,是古人遗留下来的文明遗产,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历史文化纽带。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乃至直接毁坏,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探宝”为由,来到于桥水库北岸的库区内,私自使用各自在网上购买的金属探测仪及铁锹进行盗掘,造成遗址的轻度破坏。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和预防文物犯罪、维护文化遗产安全的决心和成效。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姜某曾伙同冯某、潘某等人将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王氏墓园内两根华表顶部的两只狮形蹲兽石雕拆卸后盗走,被盗王氏墓园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经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鉴定,被盗两只狮形蹲兽石雕均为二级文物。后被告人姜某又伙同刘某某、谢某某等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电锯、发电机、铁锤等工具,进入位于天津市蓟州区的清恒敬郡王园寝内,将陵墓园寝地宫石门上的两块蒲牢石雕切割后盗走。经鉴定,此次毁坏的地宫石门是清恒敬郡王园寝的核心部分,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后姜某主动投案,被盗蒲牢石雕已发还天津市蓟州区文物管理局。

  蓟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窃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本案系盗窃、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蓟州区拥有悠久历史,辖区内存有古代大量墓葬。涉案恒敬郡王园寝对于研究清代规制,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姜某等人明知是古墓葬而实施盗掘,致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到不可逆的破坏,破坏了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姜某刑事责任,体现了全面维护文物安全的鲜明立场,同时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古墓葬的价值,警示、震慑民间盗墓活动,营造了共同保护的社会氛围。(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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